組織章程
高雄市胸腔腫瘤疾病防治學會 章程
111年07月23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胸腔腫瘤疾病防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Kaohsiung Thoracic Cancer Society。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結合本市胸腔腫瘤疾病治療與照顧相關疾病之醫師、藥劑師、護理師、或衛教師有實務經驗者,共同加強胸腔腫瘤疾病之醫療、教學、與研究。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推廣胸腔腫瘤疾病防治相關教育。
二、舉辦與胸腔腫瘤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會議與研討會。
三、促進胸腔腫瘤疾病防治有關之國內外學術交流。
四、加強胸腔腫瘤疾病有關之臨床或基礎研究。
五、出版與胸腔腫瘤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性刊物。
六、協助相關機構、社會團體有關胸腔腫瘤疾病防治之工作。
七、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須成年,有行為能力,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藥劑師、護理師、放射師、營養師執照,或從事胸腔腫瘤疾病防治相關工作。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4、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8、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應列席理事會。工作人員權責即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會員代表)請求召開時,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5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一百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補助費。
8、 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